東京國際オークション株式會社 (以下簡稱“本公司”)根據(jù)本規(guī)則的相關內容舉辦的拍賣活動。本規(guī)則適用于日本國的法律,并參照了國際通行慣例。凡參加本公司所組織的拍賣活動的競投人、買方以及其他參加人(以下簡稱“競投人等”),視爲完全接受并同意遵守本規(guī)則以及與本規(guī)則相關的其他各項規(guī)定。但,競投人(包括與本公司達成合作協(xié)議的相關網絡平臺)等與本公司另行達成協(xié)議的,優(yōu)先適用另行達成的協(xié)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公司舉行的拍賣會,可通過有關程序向本公司及相關合作單位(包括網絡合作平臺)提出競投申請、并進行登記手續(xù)后,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會。同時,本公司依據(jù)具體情況,在無需告知理由的情況下,有權拒絕競投申請,并在必要的情況下隨時有權對本規(guī)則進行修改。
第二條
有關拍賣品的真?zhèn)魏唾|量,本公司特別聲明不能保證。本公司的拍賣品是以拍賣品在拍賣時的狀態(tài)下拍賣,對拍賣品的任何瑕疵,污垢,劃痕,不承擔擔保責任。競投人競買前要慎重考慮是否競買,對自己競投拍賣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條
本公司作爲賣方代理人通過拍賣會的方式出售拍賣品,賣方與買方是拍賣品買賣合同的當事人,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銷已落槌拍賣品的交易,參加者委托本公司舉辦拍賣會以及買賣合同之居間服務。
第四條
所有參加本會拍賣活動的委托人,競投人,買受人和其他相關各方人士均應按照本規(guī)則執(zhí)行,并對自己參加本會拍賣活動的行為負責,如果是因為未仔細閱讀本規(guī)則而引發(fā)的任何損失或責任均由行為人自行負責。本規(guī)則的解釋權屬于東京國際オークション株式會社
第二章 拍賣實施
第一條
拍賣會是由本公司全權委托的拍賣師執(zhí)行。以事先估計的價格為參考,通過競投方式決定落槌價格。拍賣師有權代表本公司根據(jù)拍賣實施情況提高或降低競價階梯,拒絕任何競投,決定最終競投人,執(zhí)行競投手續(xù)。參加拍賣的競投人必須無條件接受拍賣師的裁定。競投人認爲拍賣官沒能發(fā)現(xiàn)其做出的舉牌競投行爲時,競投人應自行及時有效地采取可引起拍賣師注意的補救行爲,拍賣師沒能發(fā)現(xiàn)其競投行爲導致競投失敗的,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確認時,該競投人競投成功,即表明該競投人與本公司為代理人的委托人之間達成了關于該拍賣品的買賣合同。
第二條
競投人競投成功后,即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受人。買受人需支付其提出的競投價即落槌價之外,還必須支付給本會社手續(xù)費以及手續(xù)費和所需的消費稅等相關費用,共計總金額為拍品落錘價的18%費用。
公司有權在買賣合同成立之后酌情解除買賣合同。買受人除了本會社特別規(guī)定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合同。對本公司有不利行為行為的競買人,本公司有權拒絕為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xù),對以辦理過的則有權撤銷。
本公司有權在拍賣會前對拍賣品設定參考價,并隨時修正參考價,任何參考價僅作參考,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
本公司認爲有必要的情況下,可對競投人,競投情況進行拍攝、錄像等。
第三章 網絡競投
第一條
參加網絡競投的條件是必須在規(guī)定日之前交付相應保證金并填寫登記表格,完成登記手續(xù)。如本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內收到競投人的保證金,則視爲競投人的網絡委托申請無效。本公司與有關合作的網絡平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條
采取網絡委托申請的競投人,填寫所需信息,并在指定期限內郵送或者傳真至本公司,或者通過與本公司合作的有關網絡平臺辦理均可。且,無論理由如何通過上述委托書記載的聯(lián)系方式聯(lián)系不到委托競投人而造成網絡委托人損失的,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第三條
本公司有權在不告知理由的情況下拒絕競投人的網絡委托申請,該拒絕的書面決定無論是否送達競投人之處,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第四條
如因下列理由未能競投成功或造成競投人損失的,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一. 在線出價軟件出現(xiàn)故障或問題
二. 網絡延時造成的信息接收延遲
三. 在線競投時,本公司或競投人的網絡連接發(fā)生任何中斷
四. 任何互聯(lián)網連接,計算機,移動設備或系統(tǒng)出現(xiàn)故障或問題。
五. 競投人在競投過程中的操作失誤
六. 由于數(shù)碼圖像的質量引起的任何錯誤
第五條
圖錄上記載的相關內容被修改后,視爲提出電話委托申請的競投人已了解并同意該修改內容。本公司會盡力完成通知義務,但如未能在拍賣會之前通知到提出書面委托申請的競投人,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
本公司有權在競投過程中隨時禁用或停用網絡競投人的競投權力。
第四章 付 款
第一條
應支付的金額為: 落槌金額+落槌金額的手續(xù)費+手續(xù)費的消費稅等,共計總金額為拍品落錘價的18%費用。
第二條
拍賣成交后,拍賣當日以現(xiàn)金,信用卡結算為原則。但經本公司同意可在拍賣會結束后通過指定匯款的方式支付,請在10日以內通過銀行匯款方式結算,與網絡合作有關平臺約定的另行除外。
第三條
買方如未能足額支付購買價款并且撤銷交易手續(xù)未生效期間,本公司有權就落槌價格按其日息 0.1收取利息。拍賣成交后買方無權撤銷交易,如出現(xiàn)買方未能自拍賣結束15日內,如期支付相應價款等糾紛時,本公司有權征收撤銷交易手續(xù)費,撤銷交易手續(xù)費為落槌價的20%。在無法協(xié)商解決的情況下,依據(jù)日本法律進行裁決。買方當事人應承擔一切訴訟費,并且本公司有權禁止其參加以后的拍賣活動。本公司與出品人委托人的結算完了后,不接受任何索賠。
第五章 領 取 拍 賣 品
第一條
買方必須在付清拍賣品全部款項的情況下才能領取拍賣品.
第二條
買方須在拍賣成交日起30天內領取,未領取其拍賣品的,本公司有權征收一件拍賣品一天一千日元的標準收取保管費,保管期間拍賣品搬運、倉儲等費用、風険由買方承擔,本公司不承擔責任。超過 90 天未領取的,本公司將視為競買人自動放棄本拍品所有權,本公司將自行処理。
第三條
拍賣品交付所需費用由買方承擔,買賣合同成立之后,除因本公司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外,本公司不對拍賣品的風險(滅失、丟失、失盜、混損等)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條
本公司應買家要求代理包裝和郵送拍賣品的時候,買家應自行決定是否投保,運費和包裝等事宜。相關費用均由買家自行承擔。本公司不承擔包裝公司及搬運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錯誤,遺漏,損失等。本公司與賣家委托人的結算完了后,不接受任何索賠。
第五條
商品保管和所有權轉移當買家支付完全款后,成交商品的所有權將在本公司交付商品時刻起轉移給買家。買家由落槌時刻起將承擔商品所帶來的一切危險因素。由于本公司所造成的損害責任之外,將全部由買家自行承擔。無論直接或者間接,由于地震,火山噴發(fā),海嘯,臺風,暴風雨等自然災害以及戰(zhàn)爭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商品保管責任,本公司均不予承擔。
第六條
根據(jù)日本國法律、國際條約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限制出口的拍賣品(象牙、珊瑚、犀牛角、沉香等),請買方慎重處理,如若產生法律糾紛,買方將自行承擔一切責任。關于允許出口的拍賣品,買方應根據(jù)日本國有關規(guī)定自行辦理出境手續(xù)。
第六章 其 他
本規(guī)則的最終解釋權屬于東京國際オークション株式會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