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春堂拍賣股份有限公司 拍賣公司條款
拍賣須知
壹、拍賣合約履行為拍賣公司鎖駐地及拍賣會登記地址。
貳、拍賣公司僅提供拍賣平臺,不對競標物織品項及鑑定負責。
叁、競標者領取競標牌號需俱有本人身份證、健???、護照辦理登記,「並收取保證金新臺幣50萬元」。
肆、買方傭金為百分之二十,如三天內完成現(xiàn)金交易手續(xù)者 則為18%。(刷卡除外)
伍、成交價一律以新臺幣為基準,外幣皆以拍賣當天匯率結算。
陸、競標者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競標牌號、謹防遺失、競標者不得將自己的牌號借予他人使用。否則,競標者須對他人所使用其競標牌號競投之物品行為承擔所有法律責任。
柒、買方如需以支票,匯款等非現(xiàn)金方式付款,需提供銀行有限文件。
捌、拍賣規(guī)則及規(guī)定,競標者須詳細閱讀,再進行辦牌或委託等事宜。
玖、欲辦理書面及電話委託者,請於拍賣預展期間完成手續(xù),拍賣當日不接受委託。
拾、凡辦理動作完成,便須承擔所法律權責。詳細請閱讀本公司拍買規(guī)章。
沐春堂拍賣股份有限公司 拍賣規(guī)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委託方同意拍賣依據(jù)《稅務法》、《契約法》及拍賣方製定的《拍賣規(guī)則》。
第二條:本規(guī)則適用於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拍賣人、委託人、競標人、得標人。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當事人必須仔細閱讀並遵守本規(guī)則,對自己在拍賣活動中一切行為負責,並承擔法律後果。如因委託人、競標人、得標人未仔細閱讀本規(guī)則而引起任何爭議或損失,其全部責任由委託人、競標人、得標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在執(zhí)行本規(guī)則過程中所涉及的各條款如發(fā)生爭議,應向臺灣法院提起訴訟或提請臺灣仲裁機構予以仲裁。
第二章 關於委託人(賣家)的規(guī)定委託手續(xù)
第一條: 委託人委託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
1、委託人必須持有效身份證或護照,與本公司簽訂委託拍賣合約。?
2、委託人若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 應憑有效註冊登記文件、法人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託證明文件, 與本公司簽訂委託拍賣合約。
3、委託人一旦與本公司簽訂委託拍賣合約,即表示同意接受並遵照執(zhí)行本拍賣規(guī)則的各項條款。
第二條:所有拍賣標的均設有起拍價,起拍價以新臺幣(TWD)表示。起拍價由本公司與委託人通過協(xié)商在委託拍賣合約中確定。起拍價一經雙方確定,雙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如需變更起拍價格,應事先徵得對方同意。如果所委託的拍賣標的低於起拍價成交的,委託人只享有按起拍價計算落槌價的權利,但不免除委託人按規(guī)定支付傭金及支付各項費用的義務。?
第三條:委託人委託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即自動授權本公司對該物品自行製作照片、圖錄、圖片及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或進行公開宣傳發(fā)表。拍賣標的需要裝飾、裝裱、裝框的,委託人與本公司另行協(xié)商,由此發(fā)生的費用則按在委託拍賣合約中約定的比例和方式各自承擔。?
保證及賠償?
第七條: 委託人應保證其委託拍賣標的的來源合法,擁有完整的所有權及處分權,能對抗任何第三人的任何權利主張,並保證該拍賣標的沒有任何債權、債務糾紛及擔保。同時委託人還應聲明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該標的存在的瑕疵。
第八條:如果委託人違反前一條保證,導致拍賣品的實際所有權人或聲稱擁有權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的對該拍賣標的的權利主張,其責任由委託人承擔;造成本公司或得標人蒙受損失時,則委託人應負責賠償本公司或得標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損失,並承擔因此而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和支出。
第九條:委託人不得競投自己委託的拍賣品,也不得聘請他人代為競買。否則自行承擔由此引發(fā)的一切後果。
保險
第十條:除委託人另有書面指示外,在委託人與本公司訂立委託拍賣合約並將拍賣品交付本公司起,該拍賣品將自動受保於本公司的保險,保險金額以拍賣合約約定的保留價數(shù)額為限。?
第十一條:委託人應支付相當於落槌價的百分之一的保險費。
?第十二條:保險期限自本公司收到拍賣品之日起,如果拍賣標的成交,則保險期限至買受人提取拍賣品之日止,但最長不超過自拍賣日起六十天;如果拍賣品撤回、被終止、未成交、則保險期限至委託人取回拍品之日止,但最長不超過自拍賣日起六十天;如果因買受人違約未付款,導致拍賣品按未成交處理的,則保險期限延長至買受人收到本公司書面通知取回拍賣品之日起六十天內。超過上述保險期限,成拍賣品滅失、損壞的,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如委託人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賣品,則其一切風險包括在本公司存放期間的所有損壞、滅失等責任均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拍賣品在本公司存放期間,因自然磨損、自身瑕疵、潛在缺陷等固有因素或因氧化、氣候變化、溫度變化、濕度變化、地震、海嘯等自然因素或因戰(zhàn)爭、敵對行為、核災、恐怖攻擊、破壞活動等不可抗拒人為因素造成的拍賣品的損壞、滅失,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拍賣品的附屬物(如裝飾、裝裱、框架、包裝、玻璃、軸頭等)的損壞,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拍賣品撤回
第十五條:委託人在拍賣日前任何時間要求撤回拍賣品,應向本公司發(fā)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可終止委託拍賣合約並撤回其委託的拍買品,但應支付如下費用:
1、拍賣圖錄或其它出版物未交付印刷,應按起拍價的5%向本公司支付違約金。
2、如拍賣圖錄或其它出版物已交付印刷,應按起拍價的10%向本公司支付違約金。
第十六條:委託人在拍賣會開始之日,不得撤回其委託的拍買品。
第十七條:如自拍賣日起30天之后買受人仍未付款,則該拍賣品的此項交易應視為未成交,委託人應撤回其委託的拍賣品,本公司按未成交處理,僅收取未成交傭金及圖錄費。
本公司決定權
第十八條:本公司對下列事宜擁有完全的決定權:
1、某拍賣品是否適合由本公司出售,以及出售地點、出售日期、出售條件及出售方式。
2、通過拍賣圖錄或新聞媒體或其它載體對任何拍賣品做任何內容的說明或評論。
3、是否應徵詢任何專家的意見。
4、拍賣品在圖錄中的先後次序、版面大小及收費標準;拍賣品在預展現(xiàn)場的展覽方式;與拍賣品有關的各項費用的收費標準。
5、拍賣日起30天內,得標人未付全款的,本公司有權撤銷該拍品的此次交易,並有權沒收保証金,得標人需付該拍品落槌價20%傭金損失之補償。
拍賣撤銷
第十九條:如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有權在拍賣前的任何時間撤銷任何拍賣品的拍賣活動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1、本公司對拍賣品的歸屬或真實性有異議。
2、第三人對拍賣品的歸屬或真實性有異議且能夠提供相關的有效的證據(jù)材料,同時願意對終止拍賣活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及全部損失承擔相應責任並按照本公司規(guī)定交付擔保金。
3、對委託人所做的說明或對委託人保證的準確性 持有異議。
(4) 有證據(jù)表明委託人已違反或將要違反本規(guī)則的 任何條款。
(5) 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
第三章
關於競標人及得標人的規(guī)定?競買程序?
第二十條:競標人參加本公司的拍賣活動,應在拍賣日前與本公司辦理競買手續(xù)包括填寫必要登記手續(xù)、交付競投號牌保證金五十萬新臺幣、領取競投號牌等,以取得競標權。競標人一旦取得競標權即表示同意接受並遵照執(zhí)行本拍賣規(guī)則的各項條款。
第二十一條:保證金的具體數(shù)額由本公司在拍賣日前公佈。上述保證金若競標人未能購得拍賣品,則全額無息返還競標人;若競標人成功競購而變成得標人時,該保證金則自動轉化為已成交拍賣品的訂金的一部分,此訂金在得標人支付所有購買價款前不予退還。
第二十二條:競標人若為自然人,應在拍賣日前憑,有效身份證,或護照辦理競標手續(xù);競標人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應在拍賣日前憑有效的註冊登記文件、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等辦理競標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對拍賣品的真?zhèn)?、品質以及拍賣品所存在的瑕疵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本公司的拍賣圖錄、宣傳品、宣 傳文章僅是參考資料,不代表也不承擔對拍賣品的任何擔保責任。競標人或其代理人應在拍賣日前以鑑定或其它方式親自審 看拍賣品原物,有責任自行對欲競標的拍賣品的實際情況充分進行了解,並對自己競標任何拍賣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現(xiàn)場競投
第二十四條:競標人在拍賣中舉起競投號牌即表示接受此時價位,競標人應對自己在任何價位上的舉牌應價負責,一經拍賣師落槌認定競標人為最高出價者時,即表示成交,競標人不得反悔,並應當場在成交確認書上簽字,否則應承擔由此引發(fā)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成交確認書一式三份,成交確認書是競標人證明自己是某件拍賣品得標人的憑證,應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或轉讓,否則一切後果由競標者自負。
第二十六條:競投號牌是競標者及競標權的標誌,應妥善保管,如丟失或轉讓,一切後果由競標者自負。
委託競投
第二十七條:競標人應親自出席拍賣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可委託本公司代競標,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上述委託。競標委託人應在拍賣前三日,向本公司出具 或傳真書面委託書,填寫清楚委託競標拍賣品的名稱、圖錄號、最高委託出價等資料。
第二十八條:競標委託人應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五十萬元於拍賣日前三天匯至本公司。委託競標成功後七日內競標委託人應將全部購買價款之餘款支付給本公司,否則本公司有權取消交易,並將該保證金按違約金的有關規(guī)定扣除。
第二十九條:如委託競買未成功,本公司將保證金如數(shù)退回競買委託人。
第三十條:競標委託人如需取消競標委託,應不遲於拍賣前兩日書面通知本公司。否則本公司有權按原委託競標內容執(zhí)行,競標委託人自行承擔其後果和責任。
第三十一條:兩個或兩個以上競標委託人以相同委託價對同一拍賣品由本公司競標成功,則最先委託授權本公司競標人為成功競標人。
第三十一之一條:委託之競標著,如在拍賣會舉行時,未能接到競標連線之電話,本公司將不負責其責任。
結算及費用
第三十二條:競標人競標成功某拍賣品即成為該拍賣品的得標者,得標人有義務在拍賣日當日向本公司支付購買價款。購買價款為成交價款加成交價款的百分之二十的傭金。如發(fā)生其它費用如出境鑑定費用、運費、裝裱費等,由得標人自行承擔。
第三十三條:如得標人在拍賣日當日支付全部購買價款有困難,可於拍賣日當日支付相當於成交價款百分之三十的訂金,並應自拍賣日起七日內付清剩餘購,買價款。如得標人逾期未付,每逾期一日,得標人應按未付款金額的萬分之三向本公司支付滯納金;如得標人逾期六十日仍未付清剩餘拍賣價款,本公司有權終止本次交易,定金不予退回得標人。
第三十四條:所有款項應以新臺幣形式支付,恕不接受以外幣支付。
領取拍賣品
第三十五條:得標人如數(shù)支付購買價款後,即可獲得拍賣品的所有權;得標人須在支付全部購買價款之日起七日內領取所購買的拍賣品。逾期因拍賣品的搬運、儲存、保管、保險等產生的一切費用由得標者承擔,同時因此而造成該拍賣品的損壞、丟失等一切風險,亦均由得標人承擔。
成交處理
第三十六條:拍賣成交後,如得標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本公司不承擔向委託人支付或墊付出售收益的義務。如得標人已向本公司付清拍賣標的的全部購買價款,則本公司應在收到全部購買價款30天內以新臺幣形式向委託人支付出售收益。
第三十七條:拍賣成交後,除委託人與本公司另有協(xié)議外,委託人授權本公司按成交價(落槌價)的百分之十扣除傭金並同時扣除其它各項已規(guī)定的費用。
第三十八條: 委託人所得的出售收益應向政府納稅,由拍賣人代扣代繳。?
未成交辦理?
第三十九條:如拍賣品未能上拍或被拍賣人撤消拍賣,委託人應憑委託合約自拍賣日起15天內取回該拍賣品(運費自理),並解除委託合約。拍賣人不收取任何費用同時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十:如拍品上拍後未能成交,委託人應憑委託合約自拍賣日起15日內取回該拍賣品(運費自理)並按起拍價的3%向本公司支付未成交傭金、圖錄費及其它規(guī)定費用。
第四十一條:如拍賣品雖已拍定,但得標人明確表示不支付購買價款或自拍賣日起超過15日後仍未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購買價款從而構成違約,本公司有權決定取消此次成交,按未成交處理並書面通知委託人。自收到書面通知日起7天內,委託人應取回該拍賣品(運費自理),並解除委託合約。拍賣人不收取任何費用,時也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委託人不得干涉拍賣人保留向買受人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委託人超過上述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期限未取回委託拍賣品逾期每日按保留價的千分之二向本公司交納保管費;委託人超過上述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期限2個月,委託人仍未取回委託拍賣品的,本公司有權以公開拍賣或其它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條件出售該拍賣品,如拍賣價或出售價低於原起拍價的,差額損失本公司不予承擔委託人應在收到領款通知之日起30日之內領取出售收益(已扣除應付的傭金及其它費用)。
如逾期未領取的,則將該款項存入本公司的銀行帳戶,代委託人保存。本公司不承擔利息損失。
第四章?
關於拍賣人的規(guī)定本公司其它權利義務
第四十三條:本公司作為委託人的代理人,對委託人或得標者的任何違約行為不承擔責任。
第四十四條:本公司有權提高競投價或拒絕任何競投價。
第四十五條:本公司有權決定拍賣時計價的貨幣及公佈貨幣兌換率。
第四十六條:本公司有義務為委託人、競標者及得標者保守秘密,並根據(jù)個人資料保護法維護委託人、競標人、得標人及本公司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如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爭議,所有爭議均應由拍賣人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四十七條:拍賣品圖錄僅是對拍賣品的作者、來歷、日期、年代、尺寸、質材、歸屬、出處、保存狀況和估計售價等提供參考性意見的文字說明和圖片材料,不表明也不構成本公司對,拍賣品的質量、品質、質地、真實性及有無缺陷等所作的任何擔保。無論印刷、攝影對拍賣品圖錄中作品的色調、顏色有何影響,無論說明文字是否準確或有錯誤,均應以拍賣品原物為準,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十八條:本公司對所有拍賣品的真?zhèn)?、品質以及拍品所存在的物質或權利瑕疵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任何拍賣品採用任何方式(包括圖錄、幻燈投影、新聞載體等)所作的介紹及評價,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對拍賣品的任何擔保。買方應親自審看拍賣品原物,並對其競標行為自行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本規(guī)則解釋權屬於臺灣沐春堂拍賣股份有限公司,本規(guī)則自2012年10月14日起施行。
特別聲明:本公司對所有拍賣品的真?zhèn)渭捌焚|以及拍賣品所存在的瑕疵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
得標者請於 7 日內付款,並且於 15 日內取貨,如需貨運其運費自理。